上户口发现孩子非亲生,多年的付出能要回来吗?法院:民法典有明确规定

2024.02.22 责任编辑:陈醒 阅读量:304

同居女友生下儿子后失踪,多年来,男子陈某抚养着孩子。但万万没有想到,在帮孩子办理上户口手续时,竟然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,陈某愤而诉至法院索赔。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决:林林(化名)需向陈某返还54个月的抚养费6.48万元、医疗费11.3万余元、亲子鉴定费3000元。
女方扔下孩子走了
 陈某与林林原是恋人关系,两人同居期间,林林怀孕。2015年5月,儿子小陈出生。不料,林林出院1个月后,以办理出生证为由独自离开,没有再回来。此后,小陈便一直由陈某及其家人抚养。
 2018年6月,因办理非婚生子上户口的手续需提供亲子鉴定报告,陈某与小陈做了亲子鉴定。令陈某大吃一惊的是,鉴定意见竟然为“排除陈某是小陈的生物学父亲”,即两人间无血缘关系。
 2019年11月,林林将小陈带走抚养。
 之后,陈某认为,小陈并非其亲生子,而林林作为亲生母亲,有法定抚养义务,应当返还其因抚养所支出的生活费、教育费、医疗费等,并赔偿精神损失,故诉至法院。
法院判决返还抚养费
 法院审理认为,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。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,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,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,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。
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,陈某并非小陈的生父,不负有抚养的法定义务,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以为小陈为其亲生子并对其进行抚养,造成自己现存财产减少,利益受损。
 林林作为小陈的亲生母亲,应承担抚养义务。林林因陈某之前的抚养行为,免于支出其应负担的抚养费用,可视为其财产的消极增加,林林由此获益。
 陈某财产减损与林林获利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故陈某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,就其抚养而支出费用有权向林林主张不当得利返还,因此陈某主张于法有据,予以支持。
 因双方之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在同居期间,双方互不享有配偶权,仅负有道德上的忠实义务而非法律上的忠实义务,故对陈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民法典明确规定
亲子关系确认、否认制度
 该案承办法官表示,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、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了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,有教育、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。抚养义务系父母法定义务,因此,在无亲子关系的情形下,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不负该法定义务。
 该案中,陈某经亲子鉴定证实其与小陈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,对小陈不负法定抚养义务,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小陈多年,付出了大量的财力和精力,因此其依据不当得利请求权,要求小陈生母林林返还所支出的抚养费,于法有据。
 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了亲子关系的确认或者否认制度。该条款规定,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,父或者母可以起诉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;成年子女可以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。
 一般而言,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者出生的子女,可以依靠婚姻关系推定夫妻双方为婚生子女的父母。非婚生子女是根据分娩的事实来确定生母,通常情况下是通过亲子鉴定报告等来证明其与生父的血缘关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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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NA鉴定

根据孟德尔遗传定律(亲子鉴定的理论基础),孩子身上的遗传物质一半来自于生物学父亲(简称“生父”),一半来自于生物学母亲(简称“生母”),每个基因座上的两个等位基因也分别来自生父和生母。DNA亲子鉴定就是根据科学技术将子女的DNA信息与父亲、母亲的DNA信息相比对,如果符合即是亲生关系,不符则非亲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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